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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内幕交易反而亏损1.39亿,宝新能源内幕交易案一审宣判

来源:蓝鲸财经   2021-06-18 13:22:19

6月16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宣判一起犯罪金额高达8.37亿余元的内幕交易案,一审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车某某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拟开展金融业务并寻找相关并购标的。同年9月4日,经时任某财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吴某某介绍,A公司董事长宁某某与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董事长陈某相识。次日,吴某某至B公司向陈某等人介绍A公司的相关情况,之后又将《B公司2015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等资料通过邮件转发给A公司对外投资负责人刘某某,撮合双方开展股权合作。同年9月13日,经吴某某安排,B公司董事长陈某等多名高级管理人员至A公司考察并达成股权合作的意向。吴某某作为双方股权合作的居间介绍人,参与当日考察并知悉上述意向。

根据案情描述,蓝鲸财经发现此案正是首善财富董事长联合下属员工内幕交易宝新能源(000690.SZ)股票一案,其中吴某某时任首善财富董事长,李某为财务部负责人,车某某则为该公司交易部负责人。

到了2016年9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司会议上将上述内幕信息告知财富集团财务总监被告人李某、交易部负责人被告人车某某等员工。在吴某某指令下,财富集团通过实际控制的9个证券账户大量交易A公司股票,具体由李某负责财务部开立证券账户、调拨资金及融资付息等;由车某某负责交易部进行股票交易。

2016年9月14日至12月30日,财富集团通过上述证券账户共计买入A公司股票9747万余股,买入金额人民币8.37亿余元,截止2018年11月26日全部卖出,其中敏感期内卖出1548万余股,卖出金额1.35亿余元,A公司复牌后卖出8198万余股,卖出金额5.62亿余元,共计亏损1.39亿余元。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财富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决策并指使被告人车某某等人交易该证券,被告人李某、车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负责涉案账户资金划拨、账户开立、融资付息以及证券交易,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据了解,宝新能源内幕交易一案早在2019年就被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内幕交易宝新能源股票,首善集团被处以60元罚款,吴正新被给予警告,并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宝新资产总经理刘兴旺没收违法所得4.2万元,并处以8.4万元罚款。(蓝鲸上市公司 王晓楠 wangxiaonan@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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