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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理财产品将发生变化 个人投资者需重点关注哪些?

来源:经济日报   2021-06-03 11:23:36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强化了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

“此前,理财公司沿用的主要是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不足。”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为了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此次监管层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范,充分研究、借鉴了国内外已有的成熟经验,以避免制度洼地。

我国25万亿元规模的银行理财市场迎来新规,个人投资者需重点关注三方面变化:一是购买理财产品必须定期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二是如果销售机构宣传某产品“保本高收益”,这就是欺诈;三是银行理财产品有了“防伪码”,购买前要“三查”,查机构、人员和编码,以防遭遇虚假产品。

“风险评估”必不可少

当前,理财公司已成为银行理财市场的主力军和第一大机构平台。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统计,从存量数据看,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理财公司存续产品规模为7.61万亿元,同比增长5.06倍,市场占比高达30.40%;从增量数据看,2021年一季度理财公司共新发产品1452只,累计募集金额8.34万亿元,市场占比达27.06%。

作为新型金融机构,理财公司还不被人熟知。理财公司可分为两类,一是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占据市场主体;二是经监管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中外合资理财公司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是近年来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从法律关系上看,银行理财属于直接融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银行并不承担投融资风险。但在此前的“保本理财”时期,银行理财更像是间接融资,常与存款混淆,导致本应分散的投资风险反而集中在银行体系内,系统性金融风险不断积聚。

为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监管层要求银行的理财业务与信贷、自营交易、证券投行等业务分离,通过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机构运行,这便是理财子公司。目前已有24家商业银行获批筹建理财子公司,其中20家已正式开业,五大国有行理财子公司均已运行近两年时间。

面对新的理财公司,投资者该如何购买产品?《办法》强调,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销售机构必须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坚持“适当性原则”,严禁把高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卖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依据至少要包括以下因素: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期望、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已超过一年没有进行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当其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必须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结果签字确认。

厘清“业绩比较基准”

今后,投资者购买理财公司产品可通过两个渠道,一是理财公司,二是代销机构,前者又可以分为银行网点购买、电子渠道购买,如手机银行APP。

无论通过哪个渠道,投资者都要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切莫匆匆扫一眼文件就急忙签字,甚至连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都不了解。

根据《办法》,打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后,里面必须包含“风险揭示书”。首先,要在醒目的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其次,必须包含理财产品的类型、期限、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投资者等基本信息,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最重要的是,“风险揭示书”必须包含“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提示,并根据理财产品的评级结果,告知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的程度,如果有销售机构宣传某产品“保本高收益”,那就是欺诈。但记者在银行网点随机采访时发现,大多数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不了解,尤其对“业绩比较基准”概念十分陌生,甚至把它误认为保本产品的“到期收益率”。

目前,银行理财正在开启净值化转型,保本产品已成为历史,不会再发行。与保本产品的“到期收益率”不同,净值型产品的预估收益通过“业绩比较基准”来体现,也就是说,理财公司根据产品往期的业绩表现,或同类型产品的历史业绩,计算出来一个投资者可能获得的预估收益。

但出于市场竞争考量,个别理财公司曾乱设“业绩比较基准”,误导投资者购买产品。为此《办法》特别提出,“业绩比较基准”不能乱设,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同时,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不得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不得夸大过往业绩,不得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三查理财产品“防伪码”

除了阅读风险揭示书、确认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投资者还可查询理财产品的“防伪码”,避免遭遇伪冒机构、伪冒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

去哪里查询?中国理财网是中国银保监会授权的理财产品查询唯一指定平台,该网站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信息登记系统。按照《办法》,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在以上系统登记本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信息并及时更新,要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查什么内容?查机构、人员和编码。此前,银行理财曾出现多起“飞单”事件,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投资者销售非本银行的、第三方机构的虚假理财产品,误导投资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银行合规产品,一旦出现风险,损失往往难以追回。

“托管是监管的第一道防线。”中国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说,近年来,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不断完善托管系统、升级理财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建立理财风险监测体系、加强数据治理,为实现理财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穿透式监管发挥了重要支持作用。

“接下来,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将持续优化‘中国理财网’,强化信息披露平台建设。”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总裁成家军说,以期更好地实现“理财产品指定查询平台、理财产品第三方信息披露平台、权威发声阵地、投资者教育阵地”四大主要功能。

成家军介绍,目前该网站的优化升级正在逐步推进,一期升级已上线。接下来,将进一步丰富中国理财网的查询内容,完善理财信息披露平台功能,确保“资管新规”“理财新规”以及上述《办法》中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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