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被罚!永达理两项违规 北大方正人寿CIO被罚款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2021-03-31 10:25:36
3月29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针对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人寿”)和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理”)。
永达理因两项违规受罚
永达理因两项违法事实受到处罚:
一是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处罚决定书显示,永达理2018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组织业务人员及其亲属、客户参加“高峰会议”“极峰会议”,并出境旅游。部分客户出境费用由公司业务人员支付至公司账户,其中上半年“高峰会议”活动中,28名客户的费用由公司业务人员代为支付,涉及金额66.7万元;下半年“极峰会议”活动中,15名客户的费用由公司业务人员代为支付,涉及金额33.82万元。
李怀三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风控、合规、活动宣传等,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内部文件及签报、“高峰”“极峰”相关的会议材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是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永达理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其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15.35亿元。公司2018年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00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不符合《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五十六条关于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经纪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的规定。
吴怡珍时任公司管理部负责人,负责管理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对该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职业责任保险单及发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永达理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怀三警告并罚款10万元。上述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对永达理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吴怡珍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北大方正人寿CIO被罚款
除永达理外,北大方正人寿2018年全年及2019年第一、二季度向银保监会报送的关联交易季度报告中总资产数据填报错误,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北大方正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北大方正人寿首席投资官奚丹警告并罚款5万元。
银保监会方面称,根据《保险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上述两机构涉嫌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针对上述两机构的处罚决定,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