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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安信信托“抽屉协议”二审改判无效,律师这样回应

来源:大河财立方   2020-12-30 17:26:41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陈玉静)近日,关于安信信托(600816.SH)的一宗判决引发关注,焦点在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二审改判安信信托与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高速财务)此前签署的保本保收益的“抽屉协议”无效,即打破了刚兑。

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信信托对湖南高速财务的4亿本金免责。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对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表示,上述判决只是说明抽屉协议本身是无效的,至于湖南高速财务未来要不要向安信信托主张其他的赔偿损失,这取决于安信信托在产品发行过程中或者后续的管理过程中有没有尽到相关的法律义务,这是另案处理的问题。

破刚兑 抽屉协议改判无效

湖南高院认为,安信信托和湖南高速财务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关系,而通过其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受托人安信信托受让原由湖南高速财务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担了因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

而湖南高速财务则从《信托合同》中脱离出来,通过收取固定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来获取利益。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履行,会达到委托人从受托人处得到了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结果。其法律关系是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此外,湖南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否为刚性兑付行为向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进行征询,主管部门对安信信托进行了相关调查后书面回复认为安信信托与湖南高速财务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等一系列操作是保证本金收益不受损失的行为,属于违规刚性兑付行为。故二审法院认为应认定双方签订涉案转让协议系违规刚性兑付行为。

此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湖南高院表示,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本案中,虽然没有在《信托合同》中直接约定保本保收益的条款,但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显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故该两协议应认定无效。

湖南高速财务4亿本金是否损失依然未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信托合同》约定总期限60个月,目前尚未到期。

湖南高院表示,双方应继续履行《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湖南高速财务主张依据《补充协议》,要求安信信托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4亿元本金及信托资金收益、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履行期满后,湖南高速财务如认为有损失,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王智斌表示,上述案件的实质是双方通过其他的法律形式,比如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实质上实现一个刚性兑付的法律后果,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未来湖南高速财务是否有权向安信信托主张其他的赔偿损失,取决于安信信托在信托产品的各个环节是否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这是另案处理的问题。

不过,关于后续的赔付,上海市法学会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陈胜在接受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存在安信信托不尽责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安信信托也不太可能全额赔付本金,这不是因为目前安信信托自身的特殊情况,其他信托公司也适用。另外,目前关于界定受托人是否尽责,做了什么没做什么其实也不太好说得清楚。

根据安信信托此前披露的诉讼公告,安信信托曾签署过多份类似于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抽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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