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火力猛:恒生保险成“最差生” 人保、国联人寿陪榜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2020-12-30 10:24:30
12月29日,江苏银保监局“集中”披露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共发出7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4张行政处罚涉及江苏恒生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生或恒生保险),同时国联人寿和中国人保(601319)下属服务部也受到处罚。
本批次处罚恒生保险成为“最差生”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财经频道汇总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发现,恒生保险和恒生保险南京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违法“窝案”集中被处罚。
恒生保险有两项违法行为。其一,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履行高管职责。披露信息显示,自2015年初至2020年7月2日,刘某未取得江苏银保监局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但在江苏恒生为实际负责人。在上述期间,刘某对江苏恒生的业务、财务和人事具有决策权和直接管理职责,其在江苏恒生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协议、公司内部的劳动合同、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的负责人或领导审批栏均进行了签字,实际履行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其次,恒生保险临时负责人任职超过规定期限。恒生保险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9年7月,分别任命张某等19人先后担任该公司溧水分公司等16家分公司或营业部临时负责人。截至2020年7月2日,江苏银保监局检查组进场日,除陈某等5人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陆续离职外,其余上述人员均仍为相应单位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均超过三个月。
刘亚耕从2015年初至2020年7月2日一直为恒生保险的实际负责人,其对江苏恒生的人事任免具有决策权,是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苏银保监局依法对恒生保险给予警告,处11万元罚款;依法对刘亚耕给予警告,并处11万元罚款。
恒生保险南京分公司由于给客户“回扣”被处罚。
经江苏银保监局查实,2019年1月至7月,包某等28人通过江苏恒生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严伟及保险代理人马某等4人投保了车险。严伟等4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包某等28名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共12478元。
严伟作为江苏恒生南京分公司负责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且知晓马某等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苏银保监局依法对恒生保险南京分公司处5万元罚款;对严伟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人保、国联人寿也吃罚单
中国人保下属服务部办公地点更换“先斩后奏”被处罚。
2020年7月,江苏银保监局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提交的关于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汤泉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行政许可申请。在材料审核中,江苏银保监局发现人保财险汤泉营销服务部自2019年3月起已在拟申请变更后的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水墨东路2号之8号门面房”开展业务。
吴维柱作为人保财险汤泉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在该机构未经我局批准的情况下变更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中起到决策作用,并组织实施了该行为,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苏银保监局依法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汤泉营销服务部处1万元罚款;对吴维柱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国联人寿董事长超期代行总经理职务被处罚。
2017年4月13日,国联人寿董事会明确国联人寿总经理离职后由董事长丁武斌暂代。2017年4月14日,国联人寿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告“公司总经理一职由董事长丁武斌先生替代”。2017年4月19日,国联人寿向原中国保监会上报了《关于丁武斌担任临时负责人的报告》(国联寿发〔2017〕94号)。截至2020年8月3日江苏银保监局进场调查时,丁武斌仍兼任公司临时负责人。
临时负责人超期履职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对国联人寿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