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要求这些金融机构每月报送银行流水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2-06-22 14:23:08
6月20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加强资本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加强业务开展情况的管理、加强重要情况报告的管理、做好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等方面提出要求。《通知》明确,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每月10日前向住所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上月银行流水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信息。
全文如下: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监管的通知
豫金监〔2022〕111号
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
为促进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取得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设立批复未满一年的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督促其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推动实施分类监管,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本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每月10日前向住所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上月银行流水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信息。
二、加强业务开展情况的管理。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要严格在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开展活动,不得违反本行业的经营规则,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业务或活动,每月10日前向住所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上月业务开展情况等经营信息。
三、加强重要情况报告的管理。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相关制度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向住所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备。经营期间发生可能会对正常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情况的,包括: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损失;新设机构或其股东被吊销或者注销营业执照;新设机构或其股东涉及重大待决诉讼、仲裁;新设机构或其股东因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新设机构住所临时变更或者高管大量辞职等,应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紧急处置措施并逐级上报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住所地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上月本机构股东、高管、住所等有无变化的监管信息。
四、做好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要在一年内,按照通知要求如实报送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和监管信息,一年后纳入常态化监管。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提交相关信息,经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将依法取消其地方金融业务的经营资格。
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通过报表数据分析、多渠道查证股东现状或者实地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核查本辖区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每月上报的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和监管信息;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并明确意见报上一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核查结果及相关材料于每月15日前报上一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和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要主动落实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责任,对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上报的核查结果进行抽查复查;每季度至少对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的主要股东或者高管约谈一次,对其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政策讲解;要及时防范和处置其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其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每季度末20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报本辖区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发展与监管的情况。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结合各地上报的发展与监管情况,随机抽选部分设立满一年的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进行实地督导或现场检查。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在履职期间,应自觉保守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的商业秘密,收集的各类信息应作为日常监管档案妥善保管。请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和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组织新设机构。
2022年6月20日
内容来源: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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