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出炉” 信披“严监管”持续升级
来源:金证研 2021-07-01 22:22:03
《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子澄/作者 映蔚/风控
在资本市场中,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和“根基”,也是投资者进行分析决策的主要依据。在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的背景下,信息披露监管成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向标”。6月28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格式准则。且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证监会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结合监管实践,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6月7日公开征求意见,于6月28日发布施行。
具体来看,本次修改总体保持了原有框架结构,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信披办法》,增加公司董监高对定期报告审核程序和发表异议声明的规范要求;二是根据创业板、科创板相关法规,要求创业板、科创板公司在年报中有针对性的披露反映其行业竞争力的信息。若创业板、科创板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实现盈利前要求在年报中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影响及风险。若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还要求在年报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表决权比例前10名的股东情况。
三是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司在定期报告中以专门章节披露债券情况,并调整了债券相关情况的披露内容;四是结合退市规则,若公司年度扣非前后净利润存在负值,要求在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五是结合前期监管实践,对于占用担保、子公司管理控制、表决权委托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等情况,在定期报告中分别作出专门的信息披露要求;六是为协同做好“碳达峰、碳中和”、乡村振兴等工作,鼓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情况。此外,本次修改适当简化了定期报告正文披露内容,删除了定期报告摘要中的“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章节,改为对报告期内重要事项进行分析。
当前,上市企业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监管上市公司的经济行为,有效、严格“监管”的环境至关重要。上市公司定期进行信息披露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善性,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系促进投资者作出正确判断、保护投资者经济利益的前提。此次新修订的年报及半年报内容格式准则,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严监管”,督促上市公司避免在开展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信息造假等违法行为。因此,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须严格监管,这样才能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