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员工“高吸低抛”!半年交易近1000次 结果亏了20万 还要被罚11万!
来源:证券时报 2021-05-21 13:16:03
又见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
近日,浙江证监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投资顾问助理黄伟燕,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亏损20万,同时,黄伟燕还被罚11万。
违规炒股一直是证券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高发区,近几年来,有不少券商或券商员工因此被罚。对于该行为,监管也一直保持警惕,同时新《证券法》也提高了对违规炒股行为的处罚力度。
违规代客炒股
亏损20万还被罚11万
5月20日,浙江证监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揭露了时任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投资顾问助理黄伟燕,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2018年8月16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黄伟燕为“黄某伟”开立了多个证券,与此同时,黄伟燕开始为其打理账户。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4月24日、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分三个阶段,合计只有7个月时间,黄伟燕私下接受黄某伟委托,通过155****0261等手机号码操作“黄某伟”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累计委托下单933笔,累计成交金额8030.09万元,累计亏损20.8万元。
“黄某伟”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黄某伟的自有资金和黄伟燕拆借给黄某伟的资金。黄伟燕未获取收益分成及报酬。
浙江证监局认为,黄伟燕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黄某伟委托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黄伟燕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1万元罚款。
证券从业人员频现违规炒股
近几年来,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频繁出现,因此也有不少券商或券商从业人员被罚。
今年3月初,山东证监局公布了2021年的1号行政处罚,领罚的是一位券商前营业部总经理。张新春1996年进入证券业,从业已有24个年头,曾先后在南方证券、中投证券任职,现任职于中金财富证券。
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两年多时间内,张新春使用其配偶“康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只,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1012万余元,亏损17万余元。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张新春处以3万元罚款。
而在去年年底,广东证监局挂出一则开给中金财富证券广州开创大道北营业部的警示函。由于该营业部前员工在从业期间开立证券账户并持续交易等问题,广东证监局指出,中金财富证券对员工违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合规管理。
在此之前,2020年8月,同样是中金财富证券广州开创大道北营业部,其员工罗某方因向他人出借营业部客户证券账户,并提供证券交易融资,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从近几年公布的证券从业人员频现违规炒股被罚的案例来看,违规炒股往往和出借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等行为相关。
新《证券法》提高了对证券从业人员
违规炒股处罚力度
对于违规炒股,监管一直保持警惕,同时也提高了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处罚力度。新《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对于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违反上述规定的,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新《证券法》还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同时,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