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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这三种情况就是非法集资!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1-02-12 18:22:00

非法集资将迎首部专门法规。2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已在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作为首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赋权地方政府、强化行政处置、形成工作合力意义重大。尤其是对于市场关注热议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此次《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

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

《条例》明确,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因素影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高发多发态势,我国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因此,自2016年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开始酝酿出台。

2016年2月

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对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并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及规定了跨省监管的处置原则。同年,原银监会启动《条例》立法工作并牵头起草形成《条例(初稿)》

2017年8月

原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公布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9年

国务院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2020年12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表示,《条例》作为我国处置非法集资方面首部专门的行政立法,其出台对作为重点风险领域集资风险依法治理具有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我国依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

历经了14年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实践,不仅其立法多次修改,将此前修订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条例》转为《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而且其名称也由原来征求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改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条例》,也反映其条例对治理非法集资功能的变迁和价值的变化。

麻袋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认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的公布,一方面既是对前期工作成果的巩固,另一方面也是对前期工作经验的提炼,以文件形式对外发布,能够为今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提供依据及明确方向。

明确工作机制和职责

此次通过的《条例》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在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管理、广告和资金监测等方面完善了防范机制,规定了调查处置中强制措施,强化监管问责。

《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在预防监测上,《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而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同时,《条例》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此外,包括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也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将发挥哪些作用?

苏筱芮认为,《条例》的出台主要发挥四类作用:一是“定性”,即何种情形属于非法集资,有哪些参与对象;二是“分工”,明确非法集资案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中各监管部门的分工;三是行政手段,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如事前广告监测、事中行政调查、事后行政处理等;四是法律责任,包括广告经营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非法集资的、协助非法集资的等多样化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条例》规定,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要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譬如,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郭华看来,《条例》强化治理非法集资的防范功能。旨在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加强非法集资的源头治理,注重源头管控、打早打小,为依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执法依据。改变了原来治理非法集资依靠刑事打击的做法,构建行政处置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有机衔接的格局,注重标本兼治、全链条治理,力求依法治理非法集资法制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郭华指出,目前非法集资活动仍处于易发高发时期,网贷平台、私募、信托以及金融科技等领域风险积聚,防范和处置风险不仅需要依法进行,更需要通过履行法定职责促使防范和处置工作稳中求进;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条例》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打早打小,综合治理

面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多发高发态势,近年来,我国各地各部门不断提升监测预警能力。目前,绝大部分省份已采用技术手段开展大数据监测预警。自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共收到群众举报线索9万余条,经核实已对近5000条进行奖励。得益于监测预警机制的强化,我国已及时发现并处置了一批苗头性风险。

基于以上实践,《条例》还构建了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大数据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力量作用。群防群治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重要抓手,《条例》明确要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要求各地、各部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第一时间发现风险。

三是抓住重点环节,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条例》规定的防范非法集资义务。

苏筱芮认为,《条例》体现出了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近年来金融监管罚单从严、从重的态势,苏筱芮预计,后续不排除出现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因非法集资相关事项被处罚的情形,相关机构应加强资金监测,做好可疑交易统计,在合规工作上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各项合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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