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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来源稳定性

来源:中新经纬   2021-01-22 19:23:25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22日电 据银保监会网站22日消息,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来源的稳定性,密切关注影响本行负债来源稳定性的内外部因素,加强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管理,防止负债大幅异常变动引发风险。

据了解,《意见稿》共五章,分为三十三条。

其中,《意见稿》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负债质量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并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负债质量管理的内部控制应当有利于促进有效的业务运作,提供可靠的财务和运行报告,督促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的制度、程序,确保负债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负债业务创新管理机制,在引入新产品、新客户、新流程、新技术手段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包含的各类风险以及对整体负债质量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引入并运行后,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开展负债业务创新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和审慎原则,确保创新活动与本行的负债质量管理水平相适应,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意见稿》强调,商业银行应当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负债质量管理:一是负债来源的稳定性;二是负债结构的多样性;三是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四是负债获取的主动性;五是负债成本的适当性;六是负债项目的真实性。

《意见稿》指出,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来源的稳定性,密切关注影响本行负债来源稳定性的内外部因素,加强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管理,防止负债大幅异常变动引发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评估负债来源异动引发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净稳定资金比例(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核心负债比例、存款偏离度、同业融入比例等。

《意见稿》明确,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收存款行为等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吸收存款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同业业务相关规定,审慎选择与管理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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